所謂違章建筑,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、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。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: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,因而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;二是建筑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,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建筑物。
司法實踐中,違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屢見不鮮,如何處理違章建筑侵害案,專家看法不同。有的認為違章建筑人沒有起訴權,法院對此類案件不應受理;有的認為違章建筑人因主張的為非法權益,因此沒有勝訴權;有的認為無論被損害標的是否屬違章建筑,法院均應受理,但侵權人是否承擔責任,如何承擔責任卻處理不一。筆者認為,對違章建筑被非法侵害案,法院應予受理,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即被非法侵害的違章建筑也應受法律保護。
物權法第30條規定:“因合法建造、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,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。”據此,違章建筑因為不是“合法建造”,建筑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權,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權的訴訟。
依據物權法第十九章關于占有的規定,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,而非權利。占有是主體對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,占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。占有可以是有本權(所有權)的占有,也可以是無本權(所有權)的占有。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雖不享有所有權,但基于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,已形成一種事實占有。
物權法第245條規定:“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,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;對妨害占有的行為,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;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,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”依據上述法律規定,違章建筑人享有法律保護的占有利益,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,禁止他人對違章建筑進行非法占有和損害。違章建筑被侵占的,可以要求返還財產。不過,違章建筑被損壞的,法院不能支持違章建筑人“恢復原狀”的訴訟請求,只能判決賠償侵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失。
對違章建筑進行法律保護,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。對違章建筑的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,體現了財產秩序,也構成了一種社會生活秩序。法律之所以要保護對違章建筑的占有,并不一定為了尋求對真正權利的保護,而是為了維護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。否則,人人都以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為由,任意侵占或破壞違章建筑,其行為所侵害的不僅是違章建筑事實占有人的利益,更是安寧的社會秩序。
綜上所述,違章建筑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準之前屬于非法建筑,但只能由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來處理。除此之外,其他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害的做法于法無據。而且,如果允許他人任意侵害非法財產,會造成私權的泛濫。非法侵害違章建筑的,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